罪名概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3款)是指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罪名认定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组织行为的对象应是中国公民。跨境赌博行为可以发生于国境内外,参与实施者不一定限于中国公民,非中国公民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理解与认定
本罪主要是为了打击跨境赌博犯罪。跨境赌博主要表现为线下境外赌博和线上网络赌博两种形式。线下境外赌博主要是犯罪分子通过提供免费出入境服务、免费往返机票等方式招揽国内人员出境进行赌博;线上网络赌博是犯罪分子通过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开设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和吸引境内人员参加赌博活动。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情节犯,需要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由此,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相比,本罪的入罪门槛要比前两罪高。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立案标准为: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本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遵循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有关数额的表述要求,具体可以细化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达到巨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体虽然系自然人,但必须是组织者,即组织、召集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人员,既包括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况。
3、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赌博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
4、常见的组织者主要有国(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国(境)外赌场管理人;受国(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的人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的人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