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士在丈夫去世半年后的某天,突然被一对陌生的年轻姐弟告上法庭,原因是要求继承和分割甲女士亡夫的遗产
【案一】。在法庭上,甲女士第一次见到了作为证人出庭的这对姐弟的母亲,也就是被丈夫隐藏了将近二十年的情人乙。据乙女士所说,其与甲女士丈夫的婚外恋情从他们结婚的第十年一直维持到男方病逝,一双儿女也确实是甲女士亡夫的亲生骨肉,并且拿出了当年男方花费五万为姐弟俩购买户口和每月支付生活费的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一双非婚生子女系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判给这双私生姐弟相应的房产份额和公司股权。
甲女士在咨询律师后,另案提起赠与合同纠纷,希望法庭判决赠与无效
【案二】。判还二十年来丈夫私自拿给婚外家庭的钱款,经查证:这二十年甲女士亡夫至少有五十万直接或间接打至婚外家庭、为情人乙在外省市购置用于养老的商铺和房产、给一对姐弟买户口花费5万、乙女士方作为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每月生活费流水,以及甲女士不知道丈夫名下开给私生子上大学的银行卡......具体数额已无法查证。
法定继承已然发生,过去的赠与皆是给婚外子女的抚养费,房产和商铺是乙女士自己购买,只有还贷用了一点点甲女士亡夫给的钱。
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来说只有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则或个案正义情况下,基本原则才会适用,比如著名的泸州二奶案。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条里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婚内没有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非因日常需要对夫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总结:案一与案二之间并不矛盾,法院判两个案子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区别在于不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或者说切入问题的角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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